第一条为减轻贫困家庭负担,为了广西希望高中贫困高中生“吃好饭、上好学”提供坚实保障,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广西青基会”)向中央财政申请“贫困生营养餐补助发展示范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生营养餐补助发展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由广西希望高中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示范项目投入资金25万元;(二)广西青基会筹集捐款5万元。总额为30万元。
第四条项目补助范畴原则:
广西希望高中高中部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项目资助原则与目标:
本着困中选困、困中选优、跟踪服务、定向补助的原则,补助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完成学业。
第六条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1.广西希望高中高中部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业期间全部或部分学习和生活费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勤奋学习,品德优良,热心公益。
第七条资助标准和发放办法
受助对象每人每月资助营养餐费300元,按十个月计,每人获得餐费补助3000元,100人资助总额为30万元。
广西青基会接收中央财政项目拨款后,全额拨付至广西希望高中。广西希望高中财务室按时将每月300元营养餐费打入贫困生饭卡,受助贫困生签收确认。
第八条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广西希望高中在校内公布项目内容、资助条件。贫困高中生营养餐补助采取个人申请的方式。受助学生产生办法:一是接受公开报名,二是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推荐。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都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1)。
经学校资助工作小组评选推荐 ,由广西青基会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学校资助工作小组确定推荐名单后,在校内公示《申请花名册》(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受助资格的丧失和取消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消受助人的受助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二)生活不节俭,或从事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三)故意隐瞒或虚报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者;
(四)中途退学、辍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者;
(五)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十条中央财政项目贫困高中生营养餐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贫困高中生营养餐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经民政部立项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
(二)广西青基会执行相关会计制度,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广西希望高中财务室负责及时接收、发放补助金,留存受助学生签字确认的《签收单》(附件3)。
(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和修订工作由广西希望高中负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申请表
2.申请花名册
3.签收单
3.受益对象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