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固定资产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不足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都作为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类固定资产。
第三条 单位资产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账、物相符。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第四条 资产购置应由财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计划,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金,应履行报批手续后,在进行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财务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秘书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领导办公会审定批准核销处理。
第七条 照相机、放像机、录音机、电视机、复印机、摄像机等贵重器材和电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保养,精心使用,不准外借。
第八条 更换资产保管人或负责人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交接时应有领导监督。
第九条 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凡购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均需验收登记,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收的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验收单一式三联,自留存根一联,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一联,财务一联。
第十条 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由于工作调动或退休,个人要先办理完固定资产移交后方可办理相关调离和退休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3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