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广西希望工程办公室、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用于本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公务接待执行“公函+审批”制度。凡因公务需要的接待活动,由业务对口科室凭公函或来文来函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按审批权限呈报领导审批。如领导不在南宁市期间,经其同意后,可先按公函的内容、人员先行接待,后再补办签批手续。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经办人签字确认)、费用清单等单据,财务人员方可给予审核报账。
第五条 秘书科为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与组织协调本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并根据接待对象及来函来访事由指导各科室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各科室应当加强公务活动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活动的时间、内容、路线、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公务活动。
属捐方到我区考察、探访、举办活动的必须有具体的行程方案。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费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对象和陪同人数。
接待对象:
(一)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外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人员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
(二)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
(三)捐方或爱心人士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
陪同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视情况安排1位领导和1-2位业务科室人员陪同;
超过10人的,不允许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境外外宾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接待外宾的管理规定接待。
第九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因工作需要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务接待用餐提倡在本单位内部食堂进行,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
(二)确需到酒店进行公务接待的,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司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5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30元。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接待用餐应当选择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范围。根据需要,可安排参与活动的随行工作人员用餐。
第十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差旅、会议、培训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应采取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账,以现金方式(特殊情况除外)支付的接待一律不予以报账。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接待经费公开制度,每月公开公布一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接受单位全体员工监督。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费预算数、公务接待费实际支出数和公务接待费决算数。
第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科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秘书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单位有关公务接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