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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4-7)

查看:5339次  原创作者:yyc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广西希望工程  审稿人:  时间:2015-07-21 02:48:14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全区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使命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使命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机构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112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或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使命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2015112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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