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广西希望办青基会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信息资料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和严肃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希望办青基会网站、青基会微信服务号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宣传科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审核的程序:
(一)各部门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单位综合类信息由综合部负责。
(二)宣传工作分管领导初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重要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实行科室申报、归口发布。遇有本职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申报工作,并确保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安全保密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信息的审核和上传;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宣传部归口管理,微信服务号信息发布工作由综合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手续。坚持“保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保密”的原则。
第八条 发布有关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上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经团区委分管书记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申请表要存档保存,宣传部负责将官方网站信息文稿的审核定稿资料存档备查,综合部负责将微信服务号信息文稿的审核定稿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条 信息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服务号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一条 本单位门户网站、微信服务号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对外公布信息复查制度,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网站、微信服务号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对外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于2020年6月1日修订,之前与本制度相悖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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