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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树立慈善的成本意识

查看:10105次  原创作者:刘国林  责任编辑:  信息来源:广西希望工程  审稿人:  时间:2013-07-04 08:33:57

  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人们对“成本”这一概念非但不陌生,而且认为强调成本意识,强调成本核算是天经地义的。任何一位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家,都希望以最小的成本投入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当成本这一概念移植到慈善活动中时却不断招来非议,似乎成为罪过的洪水猛兽。人们甚至惊讶地发出这样的置疑:做慈善公益事业怎么还谈什么成本呀,你们是不是为侵分善款而编造理由?

一时间谈成本而色变。部分媒体置疑慈善组织以扣除成本为名而敛财;一些捐赠者感到很不理解,“我捐的钱你怎么还在中间砍了一刀,为何不能足额地转给受助人?”;甚至有些慈善组织也以“无成本运作”而自豪,声称“我们最干净,筹集的善款百分之百拨出去,没有人找我们的毛病。”慈善到底应不应该有成本呢?真理是客观的,这样的问题,的确需要辨清楚。

我们可以肯定地讲,慈善虽不属于纯粹的经济活动,但在运作过程中同样需要成本。上述所谈到的某些慈善组织所谓的“无成本运作”,实际上是自欺欺人,至少在认识上是模糊的。要么,你所使用的成本消费已被政府或其他部门代付;要么,因惧媒体诟病而回避。除此之外,不知道还会有什么缘由。

大家知道,现代慈善一个显著的特征,即为有组织的慈善。换句话说,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一批专司慈善工作的公募和非公募组织。原来“一对一,点对点”的传统慈善行为和活动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些公益慈善组织的出现,使广泛的慈善活动有了一个平台和沟通捐赠者与被捐赠者之间关系的桥梁。这样的社会组织,也可以称其为慈善“中介”组织。有组织就要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办公用房、交通通讯、工资福利等各项消费支出,加之,从事捐赠拨款、项目考察实施、物资运输等业务所必须的开支的总和,便构成了我们通常讲的慈善成本。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暂且不论,以公募基金会为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已对慈善成本的范围、资金来源、比例等做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国家民政部也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文件里对救灾中所发生的慈善成本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各级公募慈善组织情况比较复杂。从组织结构上看,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组织领导层由党政部门退休或临界退休干部组成,工作人员无国家编制,由社会招聘;(二)组织领导层由党政部门退休和现职的干部组成,工作人员无国家编制,一部分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借调,一部分由社会招聘;(三)组织领导层由党政部门退休和在职干部组成,工作人员有国家事业编制,行政级别,相当于事业单位。从经费来源和开支情况看,大体上也有三类:(一)无国家拨款,经费自筹,自负盈亏,自我保障;(二)部分国家拨款加自筹;(三)全额国家拨款。从以上情况分析,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有慈善组织和活动存在,势必要发生慈善成本。“巧媳妇难做无米之炊”,必要的慈善成本是维系慈善组织开展正常活动的物质保障。更何况,慈善工作者并不等同于慈善志愿者,对这一专业群体而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他们选择慈善机构工作也是选择与其他行业无区别的职业。有机构就要生存发展,有职业就需获得报酬,这显然不应加以非议。

正视慈善成本的存在,明确慈善成本的资金来源和管理费、业务活动费的提取原则比例,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做为一级经政府批准具有募捐资质的慈善组织,在提取管理费、业务活动费方面,既不能有“雁过拔毛”的随意性,也不宜“犹抱琵琶半遮面”羞羞答答的应付。这方面,需要国家尽早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政策,以利于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更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慈善毕竟是一种特殊行业。人们有理由以更高的标准去要求、审度这一圣洁的事业。正因如此,慈善组织及其工作者更应理解社会的要求,更应理解捐赠者的心愿,严格自律,科学规划,厉行节约,努力做到以最低的成本消费,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同时,无论是捐赠者还是工作者,大家都应自觉地树立慈善成本意识,欢迎社会监督。相信,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那种因误解而置疑之声便会自然而止。

             (原载于《慈善公益报》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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