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帮助每年考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大学新生)顺利入学,确保今后全区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工作有序开展,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暂行办法》,结合希望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立“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基金”,每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希望工程圆梦行动”系列主题活动,重点开展“希望工程一日捐”活动,动员各类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干部职工捐赠一天的收入,青少年学生捐献一天的零花钱,广泛募集资金。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筹集到的圆梦行动资金用于资助全区贫困大学新生,当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资助使用。
第三条 市、县两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开展形式多样、具有特色的募捐活动。筹集希望工程资金必须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任何一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都不得截留或直接使用希望工程捐款。所筹集资金须逐级上交到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基金”后,再申请用于资助本地贫困大学新生。
第四条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在每年贫困大学生资助活动结束后,将请审计部门对当年“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共青团广西区委。
第五条 广西“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基金”资助的对象是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应届贫困高中毕业生。资助对象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四)孤残学生。
第六条 广西“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基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生上学路费、入学后的卧具费、生活费和第一学期学费。资助标准如下: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3000元人民币,重点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人一次性资助3000—4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前,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与当地高中学校联系,对本地贫困高中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组织符合希望工程资助条件的贫困生填写《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助学金申请表》,建立起本地完整的待助贫困生档案。
第八条 每年资助贫困大学生活动开展前,市、县两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填写《市、县希望工程圆梦行动负责人和联络人情况登记表》报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设单位活动专用电子信箱,定期收发邮件,及时上报、传递活动信息。
第九条 高考结束后,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会同各高中及时整理出当年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所有贫困学生申请资料,资料包括申请表、家庭贫困证明材料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审核签章后报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十条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报送的贫困学生助学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贫困生进行资助,建立当年《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助学金发放登记表》。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及时反馈给市、县两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
第十一条 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要组织受助学生到当地银行办理个人账户(申请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并将受助学生账户信息统一报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十二条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通过银行将助学金直接汇入贫困生个人账户。助学金划拨工作在学生赴高校入学前完成。
第十三条 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要组织受助学生向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寄送助学金收条。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做好受助生进入大学后的跟踪管理,要求受助生到校后与本地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联系,填写好《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助学金获得者联络表》,以便于建立健全受助生档案。如发现有领取助学金后,不到学校报到注册的,县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负责追回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重视受助生的教育培养工作:
(一)教育受助学生向捐方写信表示感谢并汇报学习情况;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受助生和家长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鼓励受助生珍惜机会,刻苦学习,将来报效祖国,回馈社会;
(三)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培养受助生的公益意识,在自己有条件和能力的时候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第十六条 各级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应多渠道宣传国家和高校资助政策,让贫困家庭的学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政策,确保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每年将通过适当形式对当年为“希望工程圆梦行动”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贫困大学生资助热线,0771-585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