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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广西青基会”,英文译名为“GuangXi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GXY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汇聚爱心,助学育人。为党育人,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483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基金增值、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均为合法的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广泛筹集资金,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公益慈善资金

)组织实施面向青少年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等项目;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学习进步、能力提升等各项活动;

(四)为青年就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培训、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支持;

(五)推动有利于青少年成长发展研究和扶持青年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六)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加强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爱心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慈善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十一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热心公益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价值观,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在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并在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望;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五)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能较好地完成理事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提名新一届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

(三)换届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换届筹备工作,包括提出工作计划、筹备换届材料、组织换届选举等;

理事会换届选举,先由本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再由新一届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理事会成员中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掌握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广西青基会章程》,遵从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开展任何活动和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2次以上的理事会,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广西青基会章程》,决定机构的宗旨、价值观和发展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决算审定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十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二十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5,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5名

第二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经济和慈善公益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热心慈善公益,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三十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十一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三十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重大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原始基金;

(二)组织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政府购买服务或拨款;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采取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募捐的,应当在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进行,确有必要在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本基金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三十八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的10日前将募捐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十九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本基金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本基金会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本基金会的账户,由本基金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会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捐赠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四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发起人、捐赠人对捐助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十一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募捐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四十二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重大投资活动是指超过500万元的投资。

第四十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其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十八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超过500万元的投资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四十九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五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本人或本机构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十一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受助人改正;受助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要求受助人返还财产

五十二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五十三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四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五十五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八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四)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五)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六)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十九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十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六十一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二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十三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六十四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六十五 本章程20201229第五届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六十六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十八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来源:广西希望工程
时间:202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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